IPO上市有多難!發行人10年換了6套中介機構團隊!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IPO上市實務 4.9w閱讀 2023-02-14 10:20
博創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博創智能”)主要從事智能注塑成型裝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注塑成型裝備(或稱注塑機)是加工高分子復合材料的工作母機,智能化的注塑成型裝備是塑料制品行業實現數字化、智能化和高效化生產不可或缺的高端裝備,可廣泛應用于新能源汽車、醫療大健康、智能家電、智能家居、智能物流、建材、環保、精密3C電子、包裝、玩具等眾多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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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IPO保薦機構為國金證券,會計師為天職國際,律師為北京金誠同達。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特利投資直接持有公司30.61%的股份,海藍投資直接持有公司9.69%的股份,得勝投資直接持有公司2.00%的股份,三者合計持有發行人42.30%的股份。朱康建為特利投資、海藍投資、得勝投資的執行事務合伙人,特利投資、海藍投資、得勝投資同受朱康建控制,三者合計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因此,特利投資、海藍投資、得勝投資共同為公司控股股東。
公司實際控制人為朱康建、吳尚清夫婦。本次發行前,朱康建及吳尚清分別持有特利投資90%及10%的合伙份額,且朱康建擔任特利投資的執行事務合伙人,特利投資持有公司30.61%股份;朱康建持有海藍投資15.48%的份額,且擔任海藍投資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海藍投資持有公司9.69%股份;朱康建持有得勝投資15%的合伙份額,且朱康建擔任得勝投資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得勝投資持有公司2.00%股份。因此,朱康建及吳尚清能夠控制公司42.30%的股份,可實際支配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因此,朱康建及吳尚清為公司實際控制人。
主要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
發行人選擇的具體上市標準: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最近兩年凈利潤均為正且累計凈利潤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預計市值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最近一年凈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
募集資金用途
公司本次擬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不超過5,500萬股人民幣普通股股票(A股),全部用于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的項目,具體發行價格將根據市場情況和詢價結果確定。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在扣除發行費用后,將按輕重緩急順序投入以下項目:
歷史輔導備案情況,更換保薦機構的原因

1、2012年9月13日,發行人與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簽訂《博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A股IPO之輔導協議》,聘請其作為輔導機構。2012年11月20日,發行人在廣東證監局辦理了輔導備案登記,輔導機構為中信證券。2013年11月19日,發行人與中信證券簽訂《<博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A股IPO之輔導協議>之終止協議》。

根據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訪談,因發行人當時財務指標尚無法滿足中信證券內核要求,經友好協商,發行人與中信證券決定終止上市輔導關系。

2、2013年12月30日,發行人在廣東證監局辦理了輔導備案登記,輔導機構為英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英大證券”)。2015年4月1日,輔導終止。

根據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訪談,因當時境內資本市場環境變化,發行人擬調整上市規劃,經友好協商,發行人與英大證券決定終止上市輔導關系。

3、2017年11月10日,發行人與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金證券”)簽訂《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博創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輔導協議》,聘請其作為輔導機構。2017年11月13日,發行人在廣東證監局辦理了輔導備案登記,輔導機構為國金證券。2018年12月10日,發行人與國金證券簽訂《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博創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之終止協議》。

根據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訪談,因就發行人申報時間安排未達成一致,經友好協商,發行人與國金證券決定終止上市輔導關系。

4、2018年12月,發行人與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證券”)簽訂
《博創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與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輔導協議》,聘請其作為輔導機構。2018年12月17日,發行人在廣東證監局辦理了輔導備案登記,輔導機構為民生證券。2019年10月16日,發行人與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解除輔導協議》。

根據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訪談,因對發行人擬申報板塊未達成一致,經友好協商,發行人與民生證券決定終止上市輔導關系。

5、2020年6月11日,發行人與國金證券簽訂《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博創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輔導協議》,聘請其作為輔導機構。2020年6月12日,發行人在廣東證監局辦理了輔導備案登記,輔導機構為國金證券。
2020年11月,發行人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保薦
機構為國金證券。因發行人于2021年2月撤回前次申報的申請文件,發行人與國金證
券于2021年8月31日再次簽訂《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博創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輔導協議》,繼續聘請其作為輔導機構。2021年9月3日,發行人在廣東證監局辦理了輔導備案登記,輔導機構為國金證券。本次申請的保薦機構未發生變更。
關于前次申報
申報文件顯示:(1)2018年12月,公司曾與民生證券簽署輔導協議;
(2)2020年6月,公司與國金證券簽訂輔導協議,公司于2020年11月申請在科創板上市,被抽中現場檢查后,于2021年2月撤回申請;
(3)本次申報公司更換了會計師;
(4)發行人前次申報2019年財務數據與本次申報存在較大差異,相關差異未作為會計差錯更正。
請發行人說明:
(1)前次申報申請撤回的背景及原因,相關問題解決情況;
(2)本次申報更換會計師的原因;
(3)本次申報與前次申報信息披露差異情況及原因;
(4)2019年財務數據調整的具體情況及原因,并將相關差異作為會計差錯披露;
(5)歷史輔導備案情況,更換保薦機構的原因。
請發行人律師就(1)—(3)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請申報會計師說明與前任會計師的溝通情況,并就(4)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回復:
一、發行人說明
(一)前次申報申請撤回的背景及原因,相關問題解決情況
1、發行人前次申報及撤回的背景及原因
根據發行人于2020年11月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以下簡稱“前次申報”)相關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會議文件、前次申報的全套申請文件、《關于受理博創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的通知》(上證科審(受理)[2020]277號)(以下簡稱“前次受理通知”)、《關于博創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的審核問詢函》(上證科審(審核)[2020]1032號)(以下簡稱“前次申報審核問詢函”)、發行人審議撤回前次申請文件的董事會會議文件、《關于撤回博創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的申請》(以下簡稱“撤回申請”)和上交所出具的《關于終止對博創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審核的決定》(上證科審(審核)[2021]136號)(以下簡稱“終止決定”),并經查詢上交所科創板股票審核系統、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進行訪談,發行人前次申報的簡要過程、申請撤回的原因如下:
(1)前次申報的簡要過程
2020年9月11日,發行人召開第四屆董事會2020年第六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的議案》等與發行人前次申報有關的議案,并將該等議案提請股東大會審議。2020年9月26日,發行人召開2020年第四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并通過了與前次申報有關的全部議案。
2020年11月19日,發行人向上交所報送了《博創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的申請報告》(博創智能[2020]第13號)及相關申請文件,并于2020年11月23日收到前次申報受理通知,于2020年12月21日收到前次申報審核問詢函。
2021年2月18日,發行人召開第四屆董事會2021年第一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撤回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的申請的議案》,并于同日向上交所提交撤回前次申報的申請文件。2021年2月22日,上交所對發行人前次申報作出終止決定。
(2)申請撤回的背景及原因
①部分股東擬進行股權轉讓
2017年10月6日,博創投資與廣州金艦簽署《關于博創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協議》,博創投資將其持有的發行人4%股份(對應660萬股)作價3,200萬元轉讓給廣州金艦,廣州金艦成為發行人股東之一。2021年初,由于廣州金艦部分投資項目存在資金周轉需求,擬退出博創智能,其退出將對發行人股權結構構成調整。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申報后,通過增資或股權轉讓產生新股東的,原則上發行人應當撤回發行上市申請,重新申報。但股權變動未造成實際控制人變更,未對發行人控股權的穩定性和持續經營能力造成不利影響,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東產生系因繼承、離婚、執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執行國家法規政策要求或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導,且新股東承諾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個月之內不轉讓、不上市交易(繼承、離婚原因除外)?!睆V州金艦轉讓其所持發行人股份可能產生新股東,因此按照前述審核問答,需撤回前次申報的申請文件。
②證監會監管新規對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核查工作的影響
2021年2月9日,證監會頒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關于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該指引對首發上市公司股東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由于發行人歷史沿革中股權變動情況較為頻繁,前次申報時發行人共有20名股東,各股東持股情況如下:
經核查,發行人當時的股東均系機構股東,且存在外資法人及多家私募基金、合伙企業等股權結構較為復雜的股東,發行人、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預計股東信息披露新規則將導致股東穿透核查工作量較大,難以在審核期的剩余時間內完成相應核查工作。
③發行人2020年度境外銷售核查難度較大
前次申報的報告期內,發行人境外銷售的占比從2017年的35%提高到2020年的41%。2020年受新冠疫情的影響,前次申報的中介機構主要通過視頻訪談、聘請境外律師實地走訪對發行人境外銷售收入進行核查。在境外疫情尚不明朗的情況下,發行人的境外銷售核查存在一定困難,可能無法如期完成。
④前次申報前期的銷售環節存在部分單據瑕疵
前次申報的報告期涵蓋2017年至2020年1-6月,發行人于2021年1月31日被抽中現場檢查后對財務資料進行自查。在對銷售收入的自查環節中,發行人對境內境外銷售過程中的調試報告或出口報關單等銷售環節單據進行了檢查。經核查,2017年、2018年,發行人銷售環節存在部分單據問題,主要情形如下:
A.部分調試報告單據信息漏記而存在要素不完整
a.僅有客戶人員簽字但缺少客戶蓋章,2017年及2018年存在該問題的單據金額分別為458.89萬元、74.34萬元,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分別為0.71%、0.11%;
b.僅有客戶蓋章但缺少客戶人員簽字,2017年及2018年存在該問題的單據金額分別為1,609.60萬元、183.61萬元,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分別為2.50%、0.27%;
c.境內經銷模式下,簽字蓋章對方為終端客戶,經銷商未簽字蓋章,2017年及2018年存在該問題的單據金額分別為647.40萬元、74.34萬元,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分別為1.00%、0.11%。
B.單據缺失
a.個別調試報告單據因經銷商管理不當或發行人銷售未及時回收導致調試報告缺失,2017年及2018年調試報告缺失所對應的收入金額分別為175.84萬元、23.25萬元,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分別為0.27%、0.03%;
b.部分運輸單因經銷商或發行人銷售人員未及時回收導致缺失,2017年及2018年運輸單缺失所對應的收入金額分別為2,710.14萬元、160.85萬元,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比例分別為4.20%、0.24%。
上述單據問題出現的原因系發行人部分銷售人員或經銷商在前次申報的報告期初期,未嚴格遵照發行人銷售環節的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要求所致,使得在實際銷售過程中對重要單據的信息填寫及保管未嚴格落實。
對于境內銷售收入,發行人根據客戶簽署調試報告的日期作為相關收入確認的時點,除調試報告缺失外的單據問題均不影響相關收入的確認時點。如上所述,發行人2017年及2018年調試報告缺失的金額分別為175.84萬元、23.25萬元,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0.27%、0.03%,調試報告缺失的金額及占比較小且呈下降趨勢。對于該部分調試報告缺失的收入,發行人根據每筆收入對應的運輸單開具時間、發票開具時間(一般在貨物簽收后立即開具)及期后回款時間逐一進行分析確認,確保該部分收入被正確的計入對應的會計期間,不存在重大跨期確認收入的情形。
保薦機構及前次申報會計師對該部分調試報告缺失的收入執行了如下替代性核查程序:
a.發行人境內產品運輸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周,因此保薦機構對前次申報報告期內各年度1月及12月的所有收入憑證及后附銷售合同、運輸單據、收款記錄及發票等資料進行了核查,確保該部分收入的真實性及準確性;
b.實地走訪了相關收入的經銷商及終端客戶了解交易的詳情;核查并確認機器的型號、編號是否和發行人賬面記錄相符;檢查并確認機器是否處于正常生產運行狀態。
經核查,問題單據所對應的收入真實準確,不存在重大跨期確認收入的情形。
(3)關于發行人被抽中現場檢查
2021年1月31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于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抽查名單的公告》(第28號),發行人被抽中首發企業信息披露質量抽查。發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撤回申請文件后,監管部門未對發行人進行現場檢查。
如前所述,發行人撤回前次申報主要是因為擬對股權結構進行調整、證監會監管新規對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核查工作的影響、發行人2020年度境外銷售核查難度較大,以及前次申報前期的銷售環節存在部分單據瑕疵。經慎重考慮,發行人決定撤回前次申報申請文件。
2、相關問題解決情況
(1)關于股權結構調整
根據發行人提供的相關投資協議書、股份轉讓協議、轉讓價款支付憑證等資料,2021年5月,廣州金艦已將其持有的發行人3%股份(對應4,950,000股)以3,168萬元價格轉讓給蘭氏兄弟,將其持有的發行人1%股份(對應1,650,000股)以1,056萬元價格轉讓給特利投資,已完成股權結構調整。截至本回復出具之日,發行人股權結構穩定,不存在可能對發行人控股權的穩定性和持續經營能力造成不利影響的情形。
(2)關于股東穿透核查
本次申報前,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按照《監管規則適用指引——關于申請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科創板落實首發上市企業股東信息披露監管相關事項的通知》及其附件《股東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關于科創板落實首發上市企業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監管相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完成對發行人股東信息的穿透核查,并就發行人股東信息披露事項出具了專項核查報告。
(3)關于境外收入核查
因報告期內新冠疫情的蔓延,本次申報的中介機構仍采用視頻訪談、聘請境外律師實地走訪的方式對發行人境外銷售收入進行核查,截至本回復出具之日,保薦機構對境外客戶(包括直接直銷、代理直銷和經銷各類銷售模式)按收入口徑計算的走訪比例均超過70%。
對于境外客戶視頻訪談,本次申報的中介機構對訪談的質量和效果進行了更嚴格的把控,包括但不限于對被訪談對象進行身份核實、實時定位等,具體如下:①在視頻訪談的過程中向被訪談人確認其姓名及所擔任的公司職務等基本信息,盡可能獲取訪談對象的名片、工作牌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并復核名片或工牌上的姓名與被訪談人是否一致;②獲取被訪談人的實時定位,或獲取被訪談人與被訪談客戶標識的合影照片,核實被訪談人的位置;③在視頻訪談的問題問詢完畢后,通過視頻或照片方式查看被訪談客戶自發行人處購買的注塑設備,包括但不限于機臺號、機器型號和機器狀態等。
報告期內,發行人境外銷售業務真實,境外收入真實、準確。
(4)關于前次申報前期銷售環節存在的單據瑕疵
關于前次申報期前期銷售環節存在部分單據瑕疵的問題,發行人于前次申報撤回后積極進行整改:對后續關鍵性單據各內部控制節點的內部控制執行進行進一步落實和完善;2018年底發行人全面啟用SAP系統,通過系統對銷售出庫過程進行控制、監督并和銷售情況比對,促使相關內部控制得到嚴格執行;積極和外部客戶溝通,說明單據簽收和認定對于企業內部控制改進的重要性。經過整改,前次申報單據不規范的情形得到有效控制。
此外,保薦機構及前次申報的申報會計師對上述存在瑕疵或缺失的單據所對應的銷售收入進行了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實地走訪、函證、檢查收款記錄及檢查相關銷售合同等,經核查,相關收入均具備真實性。
本次申報前,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對銷售環節進行了細節測試,核查了發行人報告期內主要客戶的銷售合同、形式發票、出口報關單、調試報告、簽收單、銷售發票、收款記錄、記賬憑證等銷售記錄和會計記錄,報告期各期,核查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72.72%、70.08%、70.00%及70.41%。同時,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針對資產負債表日前后確認的收入執行截止性測試,檢查相關支持性文件,判斷收入確認期間是否恰當。此外,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對發行人主要客戶實施走訪程序,報告期內各期,已走訪客戶銷售收入總收入的比例分別為73.86%、71.99%、76.56%及73.92%。
報告期內,發行人收入確認政策合理,各期收入真實、準確,相關關鍵性單據充分、完整。
(二)本次申報更換會計師的原因
根據發行人前次申報的申請文件,并經登錄上交所科創板網站查詢,發行人前次申報的審計機構為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大華會計師”),本次申報的審計機構為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天職國際會計師”)。根據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訪談結果,因大華會計師當時負責發行人上市審計工作的項目團隊內部人員出現較大變動,部分人員離職或轉崗,其余項目團隊成員在合伙人的帶領下擬退出大華會計師,前往其他會計師事務所任職,故該原團隊無法為發行人本次申報提供充分的時間和人手資源。為保證公司本次申報順利推進,并考慮到天職國際會計師IPO審計經驗豐富、人員儲備充足、且項目團隊地處廣州能為公司提供更高質量的審計服務,發行人于2021年10月同意聘請天職國際會計師擔任公司本次申報的審計機構。
綜上,因大華會計師當時負責發行人審計工作的團隊內部調整,根據發行人首發上市進展及審計工作需要,發行人聘請天職國際會計師為本次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審計機構具有合理性,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
(三)本次申報與前次申報信息披露差異情況及原因
發行人前次申報和本次申報相關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已分別于2020年11月、2022年6月在上交所科創板網站進行披露。經對比上述兩次預披露的招股說明書,主要的信息披露差異情況如下:
1、申報報告期的差異
發行人前次申報的招股說明書中所涵蓋的報告期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發行人本次申報的招股說明書中所涵蓋的報告期為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由于發行人本次申報與前次申報所涵蓋的報告期存在差異,因此發行人及各中介機構需根據本次申報所涵蓋的報告期內的實際情況,對公司的基本情況、業務與技術、財務數據等方面進行全面更新,從而導致相關信息披露出現差異。
2、主要信息披露差異
除因報告期不同披露的財務數據不同外,其他的主要信息披露差異如下:
綜上所述,本次申報是根據發行人自身業務的實際發展情況以及最新科創板招股說明書披露要求,在前次申報的基礎上,對公司整體情況進行了更新披露,能真實、準確地反映公司的實際情況,不存在異常情況。

(四)2019 年財務數據與前次申報的財務數據調整的具體情況及原因,并將相關差異作為會計差錯披露

注1:營業收入申報財務報表較原始財務報表減少1,410.34萬元。主要調整事項如下:

(1)在銷售合同未約定需要安裝調試的情況下,發行人外銷收入以出口報關單作為收入確認單據,部分出口貨物由于運輸公司排期安排,存在實際出口日期晚于申報出口日期的情況。本次申報嚴格依據實際出口日期作為收入確認標準,調減營業收入
202.76萬元;

(2)在銷售合同約定需要安裝調試的情況下,發行人內銷收入以安裝調試報告作為收入確認單據,前次申報,部分安裝調試報告由于傳遞不及時,公司于期后收到安裝調試報告并計入收到調試報告當期,本次申報依據安裝調試報告的驗收日期確認收入,調減營業收入241.03萬元;

(3)發行人注塑云產品以調試報告作為收入確認依據。注塑云作為一項新產品,兼容性、穩定性、可操作性處于持續改善階段中,客戶也處于試用產品階段。經簽署調試報告后,部分客戶對產品使用效果未達預期,對付款存在爭議,申報會計師根據期后協商的情況,遵循謹慎性原則,進行追溯調整,調減營業收入320.64萬元;

(4)發行人前次申報將經銷商返利計入銷售費用,基于謹慎原則及配比原則考慮,發行人本次申報將經銷商返利作為銷售的可變對價沖銷營業收入,調減營業收入477.25萬元;

(5)發行人與博創投資、朱建麗的借款利息收入合計160.55萬元,發行人為保持和稅務申報一致,將其計入其他業務收入核算。本次申報將該利息收入調整至財務費用。

注2:營業成本申報財務報表較原始財務報表減少469.51萬元。主要調整事項如下:
(1)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調整跨期收入,相應調減營業成本327.71萬元;

(2)前次申報中,合并報表未實現內部損益部分依據內部銷售毛利率測算,本次申報時,發行人進一步細化內部交易的統計和清理,按機臺明細進行內部交易收入成本統計和抵銷,考慮申報期政策執行一致性,重新測算調減營業成本135.04萬元。

注3:銷售費用申報財務報表較原始財務報表減少500.95萬元。主要調整事項如下:

(1)發行人前次申報將經銷商返利計入銷售費用,基于謹慎性及配比性考慮,發行人本次申報將經銷商返利作為銷售收入的可變對價,沖銷銷售費用477.25萬元。

注4:管理費用申報財務報表較原始財務報表增加63.90萬元。主要調整事項如下:

(1)前次申報相關中介機構的服務費,因申報申請撤回導致相關支出不再屬于發行費用,相應調增管理費用55.49萬元。

注5:研發費用申報財務報表較原始財務報表減少52.55萬元。主要調整事項如下:

(1)按費用性質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與研發費用進行重分類,調減研發費用51.60
萬元。

注6:財務費用申報財務報表較原始財務報表減少297.67萬元。主要調整事項如下:

(1)根據收入科目調整說明,發行人將關聯方借款利息重分類調整至財務費用,調減財務費用160.55萬元;

(2)按照期末匯率調整外幣貨幣性資產期末匯兌損益,調減財務費用145.64萬元。

注7:應收賬款申報財務報表較原始財務報表減少673.10萬元。主要調整事項如下:

(1)將已開票但尚未確認收入的增值稅金額從應收賬款中重分類至其他流動資產,調減應收賬款235.69萬元;

(2)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調整跨期收入,相應調減應收賬款202.76萬元;

(3)追溯調整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注塑云平臺收入,調減應收賬款362.32萬元。

注8:存貨申報財務報表較原始財務報表增加1,027.38萬元。主要調整事項如下:

(1)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調整跨期成本,相應調增存貨147.71萬元;

(2)前次申報中,合并報表內部未實現內部損益部分依據內部銷售毛利率測算,本次進一步細化內部交易的統計和清理,按各機臺明細的單個成本進行抵銷,相應調增存貨879.67萬元。

綜上所述,發行人會計差錯更正事項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不存在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等情形。

雖然上述事項不屬于內部控制重大缺陷。但公司在發現上述問題后,積極從內控上尋找不足并積極整改,采取了如下措施完善公司各項內控措施:

(1)從公司管理層到基層員工,倡導“誠信、責任”的管理風格,要求所有員工按照工匠精神認真對待每一個事項,對工作中出現的差錯認真總結原因并及時整改。

(2)財務人員積極認真學習會計準則及指南,尤其是最近幾年頒布的新收入準則、新金融工具準則和新租賃準則。

(3)在全面收集各項業務的信息下,通過比對和分析,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謹慎性”原則,判斷各項會計事項的所屬期間,尤其是對臨近會計期間的事項增加復核和分析力度;

(4)完善各項業務的預測模型,強化業務部門的預測能力,通過不同渠道獲取更充分信息,對“信用減值損失”、“銷售返利”等模型做出最佳估計。

經過上述整改,公司進一步優化了內部控制措施,并且在申報期內得到一貫執行。

3、將財務信息差異作為會計差錯披露

發行人已于招股說明書“第八節財務會計信息與管理層分析”之“三、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之“(三十四)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變更以及前期差錯更正的說明”之“3、前期會計差錯更正”部分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報財務報表與原始財務報表的財務信息差異作為會計差錯,并在招股書中補充披露上述內容。
發行人將前次申報的財務信息與本次申報材料財務信息的差異作為會計差錯更正補充披露后,符合相關披露要求。

(五)歷史輔導備案情況,更換保薦機構的原因

1、2012年9月13日,發行人與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簽訂《博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A股IPO之輔導協議》,聘請其作為輔導機構。2012年11月20日,發行人在廣東證監局辦理了輔導備案登記,輔導機構為中信證券。2013年11月19日,發行人與中信證券簽訂《<博創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A股IPO之輔導協議>之終止協議》。

根據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訪談,因發行人當時財務指標尚無法滿足中信證券內核要求,經友好協商,發行人與中信證券決定終止上市輔導關系。

2、2013年12月30日,發行人在廣東證監局辦理了輔導備案登記,輔導機構為英大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英大證券”)。2015年4月1日,輔導終止。

根據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訪談,因當時境內資本市場環境變化,發行人擬調整上市規劃,經友好協商,發行人與英大證券決定終止上市輔導關系。

3、2017年11月10日,發行人與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金證券”)簽訂《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博創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輔導協議》,聘請其作為輔導機構。2017年11月13日,發行人在廣東證監局辦理了輔導備案登記,輔導機構為國金證券。2018年12月10日,發行人與國金證券簽訂《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博創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之終止協議》。

根據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訪談,因就發行人申報時間安排未達成一致,經友好協商,發行人與國金證券決定終止上市輔導關系。

4、2018年12月,發行人與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證券”)簽訂
《博創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與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輔導協議》,聘請其作為輔導機構。2018年12月17日,發行人在廣東證監局辦理了輔導備案登記,輔導機構為民生證券。2019年10月16日,發行人與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解除輔導協議》。

根據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的訪談,因對發行人擬申報板塊未達成一致,經友好協商,發行人與民生證券決定終止上市輔導關系。

5、2020年6月11日,發行人與國金證券簽訂《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博創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輔導協議》,聘請其作為輔導機構。2020年6月12日,發行人在廣東證監局辦理了輔導備案登記,輔導機構為國金證券。

2020年11月,發行人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保薦
機構為國金證券。因發行人于2021年2月撤回前次申報的申請文件,發行人與國金證券于2021年8月31日再次簽訂《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博創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關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輔導協議》,繼續聘請其作為輔導機構。2021年9月3日,發行人在廣東證監局辦理了輔導備案登記,輔導機構為國金證券。本次申請的保薦機構未發生變更。

二、發行人律師就(1)-(3)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

(一)核查程序

發行人律師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詢了上交所科創板網站等公開披露信息;

2、取得發行人審議前次申報事宜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會議文件、全套申報文件、《關于受理博創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的通知》(上證科審(受理)[2020]277號)、《關于博創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的審核問詢函》(上證科審(審核)[2020]1032號);

3、取得發行人審議撤回申請文件的董事會會議文件、撤回申請和上交所出具的《關于終止對博創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審核的決定》
(上證科審(審核)[2021]136號);

4、訪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和保薦機構,了解前次申報撤回的具體原因;

5、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進行訪談,了解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與發行人終止合作的原因、本次申報審計機構更換成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原因;

6、查閱了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向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任注冊會計師向后任注冊會計師的回復函》;

7、取得發行人審議本次申報事宜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會議文件、全套申報文件等資料,對比本次申報與前次申報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差異情況;

8、取得了發行人出具的《本次申報與前次申報申請文件差異情況的專項說明》。

(二)核查意見

經核查,發行人律師認為:

1、前次申報申請撤回的主要原因為部分股東擬進行股權轉讓、證監會監管新規對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核查工作的影響、發行人2020年度境外銷售核查難度較大,以及前次申報前期的銷售環節存在部分單據瑕疵。截至本回復出具之日,相關問題已得到解決;

2、本次申報更換會計師主要系原申報會計師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當時負責發行人審計工作的團隊內部調整,發行人根據首發上市進展及審計工作需要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具有合理性,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

3、本次申報與前次申報信息披露差異主要是由報告期不同導致的財務數據和其他披露信息的不同,不存在異常情況。

三、申報會計師說明與前任會計師的溝通情況,并就(4)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一)與前任會計師的溝通情況

1、本次申報會計師與前次申報會計師的溝通情況

申報會計師在接受發行人委托前,已向前任申報會計師大華會計師發出書面溝通函,詢問內容包括:“(1)是否發現該公司管理層存在正直和誠信方面的問題;(2)貴所與該公司管理層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存在的意見分歧;(3)貴所向該公司治理層通報的管理層舞弊、違反法律法規行為以及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4)貴所識別出的或懷疑存在的該公司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5)貴所認為導致該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span>

大華會計師就溝通函問題已進行書面答復:“(1)我所未發現該公司管理層存在正直和誠信方面的問題;(2)我所與該公司管理層在重大會計、審計等問題上不存在意見分歧;(3)該公司不存在管理層舞弊、違反法規行為以及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4)我所未發現公司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行為。(5)我所因時間和人員安排的原因,無足夠時間承接此業務?!?/span>

天職國際會計師嚴格按照內部程序承接發行人IPO審計業務,大華會計師對天職國際會計師出具了書面回復函,天職國際會計師業務承接符合相關規定。

2、本次申報會計師與前次申報會計師的工作底稿交接情況

大華會計師未向本次申報會計師提供前次申報時的工作底稿,天職國際會計師在業務承接后,調派近30人的審計團隊對發行人進行全面審計,期間嚴格按審計準則和IPO審計相關要求執行審計程序,重新執行盤點、走訪、函證及親往打印流水等一系列審計程序,未借鑒或引用大華會計師在前次申報時的工作底稿。

天職國際會計師在本次申報過程中,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對其審計過程中的審計計劃、審計程序、審計證據和審計結論進行了充分且適當地記錄,并形成了獨立的審計工作底稿。

(二)核查程序

申報會計師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如下:

1、訪談發行人財務總監及財務部門相關人員,了解發行人會計差錯形成原因、會計處理、影響期間、發現及整改情況;

2、結合對發行人財務報表審計程序,逐筆核查發行人差錯更正事項的性質、原因、更正依據及合規性,取得更正事項的明細和支撐資料,包括不限于合同、會計憑證及附件、原始業務單據等,復核會計差錯更正金額的準確性及披露情況;

3、評估上述會計差錯更正事項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

4、評估會計差錯更正事項對發行人內控有效性的影響,判斷是否對財務報表內部控制有效性產生重大影響;

5、對發行人與財務報告有效性相關的內部控制實施穿行測試、詢問、檢查等審計程序,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6、評價更正后的披露信息是否更加準確的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三)核查意見

經核查,申報會計師認為:

1、發行人會計差錯更正事項調整依據充分,調整原因具有合理性,更正后的財務報表可以更好的反映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相關差錯更正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有關規定,披露充分并履行了董事會審議程序,相關差錯更正不屬于會計基礎薄弱的情況;

2、發行人已采取有效措施,加強人員配置和培訓,提升財務人員規范意識及財務核算能力;優化財務核算流程,確保財務信息披露質量;增強了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性;

3、發行人會計差錯更正的主要事項涉及到的與財務報表有效性相關的內部控制已得到有效整改,報告期內,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與財務相關內部控制保持了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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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O上市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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