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居財經 嚴明會 3月29日,福建陽光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福建陽光集團”)公告稱,公司于3月28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福建陽光集團作為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發行人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有關理財產品的擔保情況,違反相關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責令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前對2015年以來對外提供擔保明細以及各會計年度的擔保余額情況進行說明,并對相關年度定期報告進行補充披露。
??福建證監局同時要求福建陽光集團及全體董監高人員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強化規范運作意識,健全內控制度,加強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規范運作水平。
??福建陽光集團表示,收到該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后,公司高度重視上述問題,目前正組織公司相關部門進行討論。因涉及年度跨度較大,且以前年度公司相關人員離職等因素,公司將努力在期限內按照監管要求進行自查梳理并進行相關披露。
來源:樂居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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