驚!某頭部券商、申報會計師執業質量被質疑!

<{$news["createtime"]|date_format:"%Y-%m-%d %H:%M"}>  IPO上市實務 11.9w閱讀 2023-06-08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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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薦人、申報會計師執業質量
現場檢查發現,保薦人、申報會計師執業質量存在如下問題:
(1)未對發行人前述非經常性損益列報、成本費用歸集等事項進行充分關注并調整。另外,發行人在建工程利息資本化金額披露錯誤;高品質特種不銹鋼 2020 年度營業收入多計 93.13 萬元,影響分產品的毛利率核算及披露。保薦人、申報會計師未充分關注招股說明書、審計報告等披露不準確事項。
(2)未對江蘇銀環回函不符執行進一步核查,審計底稿中未見客戶回函不符的原因的核查記錄,未分析上述不符事項是否導致財務報表錯報。保薦人底稿中復印了立信替代測試底稿,未對相關事項實施核查程序。
(3)未對研發費用核算進行充分核查。發行人內控制度對研發領料的領料人未做規定,存在生產人員領取研發材料的情況。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申報底稿中未見對該種情況是否屬于發行人內控缺陷進行分析,未見對生產人員薪酬福利和耗材等在生產成本與研發費用中分攤過程的復核;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申報底稿中未見對以市場價作為返回料入庫單價的合理性分析;對于 C 類研發項目領料,發行人參照各生產車間歷史生產的實際損耗率確定固定損耗率核算材料費用,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申報底稿中未見對該種方法的合理性分析,未見對實際損耗和測算損耗差異的對比分析。
(4)申報會計師未關注發行人發貨出庫單無編號對核查程序的影響。
(5)申報會計師對重要性水平選擇合理性未做說明。
(6)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底稿顯示向供應商發函 165 份,回函 119 份。一是對于 73 份發函地址與工商查詢地址不一致的詢證函,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僅在發函時獲取了函證單位提供的發函地址與注冊地不一致的原因說明,在底稿中未將函證地址與供應商合同記錄的地址、供應商名片登記的地址、發票地址進行逐項核對,亦未在底稿中記錄電話核實情況。二是回函差異及替代測試程序方面,申報會計師對未回函的 46 份,替代測試匯總表底稿中記錄 14 份,實際執行 9 份,已執行的替代測試底稿中存在部分不完善情形。保薦人函證底稿中,存在 27 份回函差異調節表不清晰及未回函且無替代測試的情形。
(7)分析性復核程序不到位。申報會計師對存貨分月明細表和制造費用年度對比表底稿中基本未見對分月分明細變動較大的項目的分析性復核程序。
(8)采購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在采購真實性核查中,核查樣本偏低,且未記錄抽樣方法,樣本是否具有代表性無法判斷。
(9)保薦人資金流水核查程序存在瑕疵。部分董事銀行賬戶不全,部分實控人親屬及董監高賬戶流水由其本人提供。
請保薦人:
(1)說明發生前述所涉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執業質量是否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等規定;申請文件中發表的對發行人收入真實性、成本完整性、研發費用準確性等結論證據是否充分。
(2)說明對現場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計劃及整改情況,對財務報表相關的影響情況。
(3)質量控制部門對該項目函證程序、研發費用核查等內容的盡職調查充分性進行復核并出具專項復核報告。
(4)督導發行人全面梳理、及時完善內控相關制度并嚴格執行。
請申報會計師:
(1)說明發生前述所涉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執業質量是否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2)說明現場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計劃及整改情況,對財務報表相關的影響情況。
回復:
一、保薦機構說明。
(一)說明發生前述所涉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執業質量是否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等規定;申請文件中發表的對發行人收入真實性、成本完整性、研發費用準確性等結論證據是否充分
1、影響信息披露準確性的相關問題,包括非經常性損益列報、成本費用歸集、在建工程利息資本化金額披露、高品質特種不銹鋼 2020 年度營業收入及毛利率披露等
(1)基本情況
對于發生前述造成信息披露不準確事項的具體情況、原因如下:
(2)保薦機構存在問題
對于收入跨期、費用跨期事項未充分關注,相關事項造成會計差錯、招股說明書及審計報告等披露不準確;
對于非經常性損益列報、分產品收入及毛利率披露準確性未充分關注,招股說明書及審計報告后附的財務報表附注披露不準確;未對審計報告后附的財務報表附注在建工程利息資本化金額進行充分關注,造成審計報告后附的財務報表附注披露不準確。
(3)具體影響
1)收入跨期及成本費用歸集導致會計差錯更正
發行人因上述收入跨期事項調增 2021 年收入 85.42 萬元,調增 2021 年凈利潤 21.91萬元,不影響 2019 年、2020 年財務數據,對財務報表影響較小。
發行人將因報銷發票跨期導致計入 2020 年的費用調整至 2019 年,合計金額 18.31萬元:調增 2019 年銷售費用 10.41 萬元,調增 2019 年管理費用 7.90 萬元,調減 2020年銷售費用 10.41 萬元,調減 2020 年管理費用 7.90 萬元;將計入 2021 年的費用調整至2020 年,合計金額 3.11 萬元:調增 2020 年銷售費用 0.87 萬元,調增 2020 年管理費用2.24 萬元,調減 2021 年銷售費用 0.87 萬元,調減 2021 年管理費用 2.24 萬元;將計入2022 年的費用調整至 2021 年,合計金額 17.78 萬元:調增 2021 年銷售費用 8.43 萬元, 調增 2021 年管理費用 9.36 萬元。前述事項調減 2019 年凈利潤 18.26 萬元、調增 2020 年凈利潤 15.15 萬元、調減 2021 年凈利潤 12.58 萬元。上述費用跨期情況對財務報表影響較小。
2)招股說明書中“非經常性損益列報”披露不準確
考慮所得稅影響后,該事項對 2020 年非經常性損益影響金額為 475.64 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該事項為審計報告后附的財務報表附注及招股說明書披露錯誤,不涉及會計差錯更正,未影響發行人經審計財務報表。
3)審計報告后附的財務報表附注中在建工程利息資本化金額披露不準確
發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利息資本化金額為 230.32 萬元、509.77萬元、710.43 萬元;申報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后附的財務報表附注披露為 225.99 萬元、745.53 萬元及 714.87 萬元,金額披露錯誤。該事項為審計報告后附的財務報表附注披露錯誤,不涉及會計差錯更正,未影響發行人經審計財務報表。
4)分產品收入及毛利率披露不準確
發行人在 2020 年按產品類別劃分收入時,紅沖 93.13 萬元收入金額應計入高溫及高性能合金產品,但錯將該紅沖收入劃分為高品質特種不銹鋼,因此影響分產品收入披露準確性。上述事項為招股說明書及審計報告后附的財務報表附注披露錯誤,不涉及會計差錯更正,未影響發行人經審計財務報表。
5)對財務報表整體影響
以上事項中,僅收入跨期及費用跨期事項對財務報表存在影響、但影響金額較小, 對財務報表主要科目的影響情況具體如下:
2022 年發行人不存在因前述事項導致的財務報表調整。發行人上述會計差錯更正事項金額及影響比例較小,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序,不存在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 不存在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等情形。上述會計差錯更正對發行人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無重大影響,會計差錯更正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的規定,發行人不存在會計基礎工作薄弱和內控缺失的情形。
(4)整改情況
經過現場檢查,前述事項引起了發行人管理層的高度重視,同時在以下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
1)提高基礎會計核算水平,嚴格執行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 加強對財務報告編制、對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過程的管理,明確相關工作流程和要求, 落實責任制,確保財務報告合法合規、真實完整和有效利用;
2)進一步充分利用信息技術編制財務報告,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減少或避免編制披露差錯調整因素;
3)加強財務人員培訓與團隊建設,不斷提高財務報告編制質量;
4)針對報銷時間嚴格要求,杜絕收入及費用跨期情形。
針對上述事項,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對相關事項及對應數據進行了復核、督促發行人積極加強內控建設及財務人員相關培訓,確保不再發生此類情況,并確認整改情況及招股說明書及審計報告準確性。
2、不影響信息披露準確性的相關問題,包括底稿收集及歸檔不及時、核查程序及比例不到位等
對于發生前述底稿收集及歸檔不及時、核查程序及比例不到位等問題的具體情況如下:
(1)未對江蘇銀環回函不符執行進一步核查,審計底稿中未見客戶回函不符的原因的核查記錄,未分析上述不符事項是否導致財務報表錯報。保薦人底稿中復印了立信替代測試底稿,未對相關事項實施核查程序
1)基本情況
保薦機構于 2022 年 1  月向江蘇銀環發出客戶詢證函(函證收入金額 2019 年、2020年、2021 年分別為 1,911.51 萬元、-254.67 萬元及 400.31 萬元),該客戶于 2022 年 3 月回函、并顯示回函不符。由于江蘇銀環回函未列明具體交易金額,保薦機構于 2022  年5 月獲取該客戶發出回函不符情況說明,確認報告期內發行人與該客戶的交易金額,經核對與發行人賬面金額一致,但由于過程中溝通周期較長,最終取得回函不符情況說明時間較晚、未能及時在底稿中進行歸檔。
在 2022 年 3 月江蘇銀環回函不符后,保薦機構將報告期內發行人與江蘇銀環發生的交易額及應收賬款的借貸方發生額逐筆進行查驗以進行替代程序,替代測試相關附件均由保薦機構獨立從發行人處獲取并進行核查。在此基礎上,考慮到會計師審計程序與保薦機構核查程序存在一定互補性,保薦機構進一步補充獲取申報會計師的函證替代測試明細表等,與發行人核算情況進行核對,確認金額無誤后合理信賴申報會計師的審計成果,并底稿上記錄“已復核發行人會計師前述核查程序”。
2)保薦機構核查情況及存在問題
保薦機構對于江蘇銀環回函不符事項核查程序主要問題在于江蘇銀環回函不符情況說明時間較晚,未能及時在底稿中進行完整歸檔;未對上述不符事項是否導致財務報表錯報進行專項分析。
保薦機構核查程序如下:
①獲取回函不符情況說明,但過程中對方配合意愿較低、溝通周期較長,最終取得回函不符情況說明時間較晚、未能及時在底稿中進行歸檔;
②保薦機構針對江蘇銀環回函不符情況執行了替代測試程序,依據發行人賬面記載的記錄,將報告期內發行人與江蘇銀環發生的交易額及應收賬款的借貸方發生額逐筆進行查驗并獨立從發行人獲取相關資料;
③了解江蘇銀環退換貨金額及退換貨原因,并獲取相關退換貨處理協議。有關江蘇銀環退換貨情形的具體情況參見本問詢回復“10.關于營業收入”之“二”之“(二)說明報告期內客戶是否存在拒絕驗收、發出商品后退回或存在爭議、產品質量爭議和貨款糾紛等情形,退貨政策執行情況及財務影響”。保薦機構對發行人在申報前已對江蘇銀環退換貨事項獲取了該客戶 2019 年與發行人處理質量異議的相關事實文件,具體包括
《中航上大 TP310H 圓鋼質量問題會議紀要》《關于中航上大 TP310H 圓鋼質量問題的處理協議》《關于中航上大供江蘇銀環 TP310H 圓鋼質量事故處理協議》等;
④對江蘇銀環進行了現場訪談,訪談了解到發行人與其交易金額、退換貨金額與發行人賬面記載的交易金額不存在明顯差異;
⑤在以上核查程序的基礎上,考慮到保薦機構核查程序與會計師審計程序存在一定互補性,保薦機構進一步補充獲取申報會計師的函證替代測試明細表等,與發行人核算情況進行核對,確認金額無誤后合理信賴申報會計師的審計成果,并底稿上記錄“已復核發行人會計師前述核查程序”。替代測試相關附件均由保薦機構獨立從發行人處獲取并進行核查。
保薦機構結合上述文件及核查情況認為上述事項不會導致財務報表錯報。
3)整改情況
現場檢查后,保薦機構整改情況如下:
保薦機構已將回函不符情況說明進行歸檔,同時對上述不符事項是否導致財務報表錯報進行專項分析,并復核確認了首次申報前關于江蘇銀環回函不符事項的相關核查程序。
(2)未對研發費用核算進行充分核查。發行人內控制度對研發領料的領料人未做規定,存在生產人員領取研發材料的情況。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申報底稿中未見對該種情況是否屬于發行人內控缺陷進行分析,未見對生產人員薪酬福利和耗材等在生產成本與研發費用中分攤過程的復核;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申報底稿中未見對以市場價作為返回料入庫單價的合理性分析;對于 C 類研發項目領料,發行人參照各生產車間歷史生產的實際損耗率確定固定損耗率核算材料費用,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申報底稿中未見對該種方法的合理性分析,未見對實際損耗和測算損耗差異的對比分析
1)基本情況
發行人的生產領料與研發領料程序并無特殊技術要求,部分生產人員投入研發活動的情形屬于行業慣例,如可比公司隆達股份(688231.SH)披露其存在輔助研發人員投入研發活動的情形,因此發行人并未設置專職研發領料人員符合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及行業慣例;在財務核算方面,發行人在組織實際研發活動中已嚴格按照爐號進行區分生產活動及研發活動并進行財務核算,相關領料人員薪酬已按照爐號記錄的工時準確分攤至研發費用及成本,確保研發費用核算準確性。
材料損耗方面,發行人根據歷史損耗率謹慎估計固定損耗率,將 C 類研發項目的直接材料成本乘以該固定損耗率,作為研發費用的材料損耗金額。固定損耗率與實際損耗率基本一致,固定損耗率的確定依據合理,且符合謹慎性原則。
2)保薦機構核查情況及存在問題
①保薦機構獲取發行人工時分攤表并核查了研發費用核算情況,雖然領料人員系生產人員但其人工薪酬按爐號對應工時分攤至研發費用及成本,結合核查情況保薦機構認為上述情形不屬于重大內控缺陷,但未將該分析過程記錄在底稿中;
②保薦機構針對各類研發活動的材料、人工、能源等成本歸集分攤進行抽查復核及穿行測試,獲取包括原材料領料單、人工工時原始記錄、能源抄表數資料并形成底稿;
③保薦機構針對發行人各類研發活動的材料、人工、能源等成本歸集分攤進行抽查并進行重新計算,獲取包括成本分攤明細表、原材料領料單、人工工時原始記錄、能源抄表數、研發臺賬等資料并進行復核,經核查,發行人按照相關制度進行內控管理,且費用核算真實、準確。保薦機構在申報前已對發行人以市場價作為返回料入庫單價結合《企業會計準則》、市場案例進行合理性分析,并在內部審核階段進行專項分析;
④保薦機構獲取并復核發行人歷史損耗率的測算依據及測算過程,對比分析固定損耗率和歷史損耗率,但僅在內部審核階段文件中說明相關核查情況,未形成專項底稿并歸檔。
3)整改情況
現場檢查后,保薦機構整改情況如下:
①基于發行人沒有明確約定生產人員可以參與研發領料的實際情況,保薦機構已督促發行人針對生產人員進行研發領料事項進一步完善《研發管理制度》(2022 年 12 月實施),并將是否屬于內控缺陷相關分析過程記錄在底稿中;
②保薦機構已對耗材等生產成本進一步補充核查程序并擴大樣本量;
③保薦機構已針對市場價作為返回料入庫單價事項形成專項分析底稿;
④保薦機構基于已獲取并復核的發行人歷史損耗率的測算依據及測算過程及對比分析固定損耗率和歷史損耗率情況,形成專項底稿。
(3)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底稿顯示向供應商發函 165 份,回函119份。一是對于73 份發函地址與工商查詢地址不一致的詢證函,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僅在發函時獲取了函證單位提供的發函地址與注冊地不一致的原因說明,在底稿中未將函證地址與供應商合同記錄的地址、供應商名片登記的地址、發票地址進行逐項核對,亦未在底稿中記錄電話核實情況。二是回函差異及替代測試程序方面,申報會計師對未回函的46份,替代測試匯總表底稿中記錄14 份,實際執行9份,已執行的替代測試底稿中存在部分不完善情形。保薦人函證底稿中,存在27份回函差異調節表不清晰及未回函且無替代測試的情形
問題一:函證地址不一致問題
1)基本情況
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向供應商發函情況如下:
2)保薦機構核查情況及存在問題
保薦機構在發函時獲取了被函證單位提供的發函地址與注冊地不一致的原因說明, 但在底稿中未將函證地址與供應商合同記錄的地址、供應商名片登記的地址、發票地址進行逐項核對。此外,保薦機構盡管對部分不一致情況進行了電話及現場訪談核實,但未在底稿中記錄具體情況。
3)整改情況
保薦機構整改情況如下:針對 54 份發函地址與工商查詢地址不一致的詢證函,將函證地址與供應商合同記錄的地址、已獲取的供應商名片登記地址、發票地址進行逐項核對,在此后更新申報文件財務數據過程中增加該交叉比對程序,并在底稿中詳細記錄函證地址不一致的替代核查情況。
問題二:保薦人函證底稿中,存在 27 份回函差異調節表不清晰及未回函且無替代測試的情形
存在問題及整改情況:保薦機構對函證替代測試程序覆蓋率不到位,部分函證存在差異調節表信息不清晰等問題。對于 27 份存在問題的函證,保薦機構在首次申報前對其中 10 家采購金額較大的供應商執行了函證替代程序;針對剩余未進行替代測試的 17 份函證(不屬于發行人主要供應商,占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發函金額比例分別為1.58%、1.24%及 1.14%,占比較低),保薦機構于現場檢查期間補充了函證替代程序。并在此后更新申報文件財務數據過程中增加了替代測試覆蓋率。此外,保薦機構進一步完善了上述函證中部分存在差異調節表信息不清晰等問題。
(4)采購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在采購真實性核查中,核查樣本偏低,且未記錄抽樣方法,樣本是否具有代表性無法判斷
1)保薦機構核查情況及存在問題
對于發行人采購活動相關的內部控制及采購性真實性核查,保薦機構履行了穿行測試、函證、走訪等程序,具體情況如下:
①執行穿行測試及檢查程序,報告期各期前十大供應商并隨機 1-3 家供應商,選擇當期最大一筆執行采購循環穿行測試,獲取并檢查合同、記賬憑證、磅單、入庫單、發票、付款憑證等,核查發行人對主要客戶的采購內部控制流程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上述程序存在核查樣本偏低且未明確記錄抽樣方法的問題。
②對主要供應商執行函證程序,函證內容包括報告期內各期的交易發生額、各期末往來款余額,并對回函不符及未回函供應商執行查閱采購合同、入庫單、發票及對應的銀行回單等替代程序、確認金額無異常;供應商函證的抽樣方式為:對報告期各期前二十大供應商及隨機抽樣樣本進行函證,具體函證情況如下:
2)整改情況
現場檢查后,保薦機構整改情況如下:
保薦機構已進一步提升采購細節測試核查比例并在底稿中明確抽樣方法:保薦機構選取對報告期各期前 10 大供應商全部交易執行細節測試,并對前 11-20 大供應商抽取記賬金額超過 50  萬的一筆交易執行穿行測試,報告期各期執行細節測試比例情況如下:
(5)保薦人資金流水核查程序存在瑕疵。部分董事銀行賬戶不全,部分實控人親屬及董監高賬戶流水由其本人提供
1)保薦機構核查情況及存在問題
現場檢查期間,檢查組發現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底稿中缺少欒吉哲北京銀行賬戶(621468007289****)、缺少張陽陽招商銀行賬戶(621276201528****);對于部分實際控制人親屬及董監高賬戶流水保薦機構未親自調取情形。
對于自然人銀行流水,保薦機構在申報前實地走訪發行人經營所在地河北省邢臺市清河縣主要銀行及董監高主要開戶行實地獲取相關自然人銀行對賬單,并通過獲取支付寶查詢記錄(具體為相關自然人提供的包括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浦發銀行、中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平安銀行、興業銀行、廣發銀行在內的 15 家銀行支付寶查詢截圖)、交叉核對銀行對賬單中出現的銀行賬號等形式進一步驗證賬戶的真實性、完整性,同時亦要求上述人員出具《個人銀行賬戶完整性承諾函》。
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底稿中缺少欒吉哲北京銀行賬戶(621468007289****),主要原因系該賬戶用途主要為繳納社保,支付寶中未能識別該賬戶,且由于該賬戶報告期內發生交易金額較小、頻率較低,因此對欒吉哲在出具《個人銀行賬戶完整性承諾函》時遺漏該賬戶;缺少張陽陽招商銀行賬戶(621276201528****),主要原因系該賬戶為未激活電子虛擬賬號、實際并不存在,在銀行柜臺亦無法顯示、無法調取流水。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在底稿中記錄了招商銀行柜臺顯示賬號清單不存在該賬戶的照片證明。對于部分實際控制人親屬及董監高賬戶流水保薦機構未親自調取情形,主要原因系申報前執行該程序時由于中介機構及相關董監高所在地出行受到一定限制、未能逐一陪同打印,涉及人員主要系外部董事、監事等,人數較少。
2)整改情況
現場檢查后,保薦機構整改情況如下:
①針對欒吉哲北京銀行賬戶(621468007289****),保薦機構已補充獲取該賬戶在報告期內的銀行流水,經核查,報告期內該賬戶無 5 萬元以上資金流水發生;針對張陽陽招商銀行賬戶(621276201528****),保薦機構取得了招商銀行柜臺顯示賬號清單不存在該賬戶的照片證明。
②相關限制解除后,保薦機構及申報會計師現已針對未親自陪同打印流水的自然人補充跟打銀行流水程序或陪同從官方網銀導出,并將跟打銀行流水與前述人員提供的流水進行比對、核對結果與其本人提供內容一致。
3、執業質量是否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等規定;申請文件中發表的對發行人收入真實性、成本完整性、研發費用準確性等結論證據是否充分
針對上述事項,保薦機構質量控制部門已對整改后底稿實施專項復核,并對項目組開展專項規范性培訓,基于本次現場檢查發現問題進行針對性學習。保薦機構根據監管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有關問題進行 了全面的盡職調查,對財務數據真實性進行了全面的核查工作,包括對收入真實性、采購和成本真實性、研發費用真實性以及其他財務報表科目的真實性等執行了核查程序。對發行人收入真實性、成本全面性等獲取了充分的結論證據,執業質量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二)說明對現場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計劃及整改情況,對財務報表相關的影響情況
對現場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計劃及整改情況及對財務報表相關的影響情況具體參見本題“一”之“(一)說明發生前述所涉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執業質量是否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等規定;申請文件中發表的對發行人收入真實性、成本完整性、研發費用準確性等結論證據是否充分”。 
(三)質量控制部門對該項目函證程序、研發費用核查等內容的盡職調查充分性進行復核并出具專項復核報告
保薦機構質量控制部門已對該項目函證程序、研發費用核查等內容的盡職調查充分性進行復核并出具專項復核報告。
(四)督導發行人全面梳理、及時完善內控相關制度并嚴格執行
保薦機構已督導發行人全面梳理相關問題、并及時完善內控相關制度。發行人已完整披露現場檢查發現及相關自查識別問題情況并進行披露,發行人已及時完善相關內控制度并嚴格執行。
二、申報會計師說明。
(一)說明發生前述所涉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執業質量是否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1、影響信息披露準確性的相關問題,包括非經常性損益列報、成本費用歸集、在建工程利息資本化金額披露、高品質特種不銹鋼 2020 年度營業收入及毛利率披露等
(1)基本情況
對于發生前述造成信息披露不準確事項的具體情況、原因如下:
(2)申報會計師存在問題
對于收入跨期、費用跨期事項未充分關注,相關事項造成會計差錯審計報告披露不準確;
對于非經常性損益列報、分產品收入及毛利率披露準確性未充分關注,審計報告后附的財務報表附注披露不準確;未對審計報告后附的財務報表附注中在建工程利息資本化金額進行充分關注。
(3)具體影響
1)收入跨期及成本費用歸集導致會計差錯更正
發行人因上述收入跨期事項調增 2021 年收入85.42萬元,調增2021年凈利潤 21.91萬元,不影響2019 年、2020 年財務數據,對財務報表影響較小。
發行人將因報銷發票跨期導致計入2020年的費用調整至2019 年,合計金額 18.31萬元:調增 2019 年銷售費用10.41萬元,調增2019 年管理費用7.90萬元,調減 2020年銷售費用10.41萬元,調減2020年管理費用7.90萬元;將計入2021 年的費用調整至2020年,合計金額 3.11 萬元:調增 2020 年銷售費用 0.87 萬元,調增2020年管理費用2.24萬元,調減2021年銷售費用0.87萬元,調減 2021 年管理費用 2.24 萬元;將計入2022 年的費用調整至2021年,合計金額17.78萬元:調增2021 年銷售費用8.43萬元, 調增2021年管理費用9.36 萬元。前述事項調減 2019 年凈利潤18.26萬元、調增 2020年凈利潤15.15 萬元、調減 2021 年凈利潤 12.58 萬元。上述費用跨期情況對財務報表影響較小。
2)審計報告后附的財務報表附注中“非經常性損益列報”披露不準確
考慮所得稅影響后,該事項對 2020 年非經常性損益影響金額為 475.64 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該事項為審計報告后附的財務報表附注披露錯誤,不涉及會計差錯更正,未影響發行人經審計財務報表。
3)審計報告后附的財務報表附注中在建工程利息資本化金額披露不準確
發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利息資本化金額為 230.32 萬元、509.77 萬元、710.43 萬元;申報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后附的財務報表附注披露為 225.99 萬元、745.53 萬元及 714.87 萬元,金額披露錯誤。
該事項為審計報告后附的財務報表附注披露錯誤,不涉及會計差錯更正,未影響發行人經審計財務報表。
4)分產品收入及毛利率披露不準確
發行人在 2020 年按產品類別劃分收入時,紅沖 93.13 萬元收入金額應計入高溫及高性能合金產品,但錯將該紅沖收入劃分為高品質特種不銹鋼,因此影響分產品收入披露準確性。上述事項為審計報告后附的財務報表附注披露錯誤,不涉及會計差錯更正, 未影響發行人經審計財務報表。
5)對財務報表整體影響
以上事項中,僅收入跨期及費用跨期事項對財務報表存在影響、但影響金額較小, 對財務報表主要科目的影響情況具體如下:
2022 年發行人不存在因前述事項導致的財務報表調整。發行人上述會計差錯更正事項金額及影響比例較小,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審批程序,不存在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 不存在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等情形。上述會計差錯更正對發行人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無重大影響,會計差錯更正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的規定,發行人不存在會計基礎工作薄弱和內控缺失的情形。
(4)整改情況
經過現場檢查,前述事項引起了發行人管理層的高度重視,同時在以下方面采取了有效措施:
1)提高基礎會計核算水平,嚴格執行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 加強對財務報告編制、對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過程的管理,明確相關工作流程和要求, 落實責任制,確保財務報告合法合規、真實完整和有效利用;
2)進一步充分利用信息技術編制財務報告,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減少或避免編制披露差錯調整因素;
3)加強財務人員培訓與團隊建設,不斷提高財務報告編制質量;
4)針對報銷時間嚴格要求,杜絕收入及費用跨期情形。
針對上述事項,申報會計師對相關事項及對應數據進行了復核,督促發行人積極加強內控建設及財務人員相關培訓,確保不再發生此類情況,并確認整改情況及審計報告后附的財務報表附注準確性。
2、不影響信息披露準確性的相關問題,包括底稿收集及歸檔不及時、核查程序及比例不到位等
對于發生前述底稿收集及歸檔不及時、核查程序及比例不到位等問題的具體情況如下:
(1)未對江蘇銀環回函不符執行進一步核查,審計底稿中未見客戶回函不符的原因的核查記錄,未分析上述不符事項是否導致財務報表錯報。保薦人底稿中復印了立信替代測試底稿,未對相關事項實施核查程序。
1)基本情況 
申報會計師于 2022 年 1 月通過所內函證中心向江蘇銀環發出客戶詢證函(函證收入金額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分別為 1,911.51 萬元、-254.67 萬元及 400.31 萬元),該客戶于 2022 年 3 月回函、并顯示回函不符,江蘇銀環函證中回復的不符原因為(貴公司 2022 年 12 月開票,2023 年 1 月我公司發票掛賬)由于江蘇銀環回函未列明具體交易金額,針對函證不符情況,督促發行人進一步與江蘇銀環進行對賬,對報告期各年度的交易及回款情況進行確認,經核對與發行人交易金額真實、準確后,要求發行人與江蘇銀環溝通形成蓋章的回函差異說明,但由于過程中溝通周期較長,申報前于 2022年 5 月 17 日獲取回函不符情況說明,未能及時在紙質底稿中進行歸檔。
2)申報會計師核查情況及存在問題
申報會計師對于江蘇銀環回函不符事項核查程序主要問題在于江蘇銀環回函不符情況說明時間較晚,未能及時在紙質底稿中進行完整歸檔;未對上述不符事項是否導致財務報表錯報進行專項分析。
申報會計師核查程序如下:
①執行了替代測試程序,依據發行人賬面記載的記錄,將報告期內發行人與江蘇銀環發生的交易額及應收賬款的借貸方發生額逐筆進行查驗并獲取資料,形成了替代審計程序;
②針對函證不符情況,督促發行人進一步與對方單位進行對賬,對各年度的交易及回款情況進行確認,要求獲取蓋章的回函不符情況說明函,過程中對方配合意愿較低、溝通周期較長,于申報前獲取了該客戶最終確認的回函差異說明,未能及時在紙質底稿中進行歸檔;
③對江蘇銀環進行了現場訪談,訪談了解到的交易金額、退換貨金額與發行人賬面記載的交易金額不存在明顯差異;
④了解江蘇銀環退換貨金額及退換貨原因,并獲取相關退換貨處理協議。有關江蘇銀環退換貨情形的具體情況參見本問詢回復“10.關于營業收入”之“二”之“(二)說明報告期內客戶是否存在拒絕驗收、發出商品后退回或存在爭議、產品質量爭議和貨款糾紛等情形,退貨政策執行情況及財務影響”。申報會計師對發行人在申報前已對江蘇銀環退換貨事項獲取了該客戶 2019 年與發行人處理質量異議的相關事實文件,具體包括:《中航上大 TP310H 圓鋼質量問題會議紀要》《關于中航上大 TP310H 圓鋼質量問題的處理協議》《關于中航上大供江蘇銀環 TP310H  圓鋼質量事故處理協議》等。
申報會計師結合上述文件及核查情況認為上述事項不會導致發行人財務報表錯報。
3)整改情況
現場檢查后,申報會計師整改情況如下:
申報會計師已將回函不符情況說明進行歸檔,同時對上述不符事項是否導致財務報表錯報進行專項分析,并復核確認了首次申報前關于江蘇銀環回函不符事項的相關核查程序。
(2)未對研發費用核算進行充分核查。發行人內控制度對研發領料的領料人未做規定,存在生產人員領取研發材料的情況。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申報底稿中未見對該種情況是否屬于發行人內控缺陷進行分析,未見對生產人員薪酬福利和耗材等在生產成本與研發費用中分攤過程的復核;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申報底稿中未見對以市場價作為返回料入庫單價的合理性分析;對于 C 類研發項目領料,發行人參照各生產車間歷史生產的實際損耗率確定固定損耗率核算材料費用,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申報底稿中未見對該種方法的合理性分析,未見對實際損耗和測算損耗差異的對比分析。
1)基本情況
發行人的生產領料與研發領料程序并無特殊技術要求,部分生產人員投入研發活動的情形屬于行業慣例,如可比公司隆達股份(688231.SH)披露其存在輔助研發人員投入研發活動的情形,因此發行人并未設置專職研發領料人員符合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及行業慣例;在財務核算方面,發行人在組織實際研發活動中已嚴格按照爐號進行區分生產活動及研發活動并進行財務核算,相關領料人員薪酬已按照爐號記錄的工時準確分攤至研發費用及成本,確保研發費用核算準確性。
材料損耗方面,發行人根據歷史損耗率謹慎估計固定損耗率,將 C 類研發項目的直接材料成本乘以該固定損耗率,作為研發費用的材料損耗金額。固定損耗率與實際損耗率基本一致,固定損耗率的確定依據合理,且符合謹慎性原則。
2)申報會計師核查情況及存在問題
①申報會計師獲取發行人工時分攤表并核查了研發費用核算情況,雖然領料人員系生產人員但其人工薪酬按爐號對應工時分攤至研發費用及成本,結合核查情況申報會計師認為上述情形不屬于重大內控缺陷,但未將該分析過程記錄在底稿中;
②申報會計師針對各類研發活動的材料、人工、能源等成本歸集分攤進行抽查復核及穿行測試,獲取包括原材料領料單、人工工時原始記錄、能源抄表數資料并形成底稿;
③申報會計師針對各類研發活動的材料、人工、能源等成本歸集分攤進行抽查并進行重新計算,獲取包括成本分攤明細表、原材料領料單、人工工時原始記錄、能源抄表數、研發臺賬等資料并進行復核,經核查,發行人按照相關制度進行內控管理,且費用核算真實、準確。申報會計師在申報前已對發行人以市場價作為返回料入庫單價結合《企業會計準則》、市場案例進行合理性分析,并在內部審核階段進行專項分析;
④申報會計師獲取并復核發行人提供的歷史損耗率測算依據及測算過程,對比分析固定損耗率和歷史損耗率,并抽查了損耗率測算涉及的原始單據,但未形成專項底稿并歸檔。
3)整改情況
現場檢查后,申報會計師整改情況如下:
①基于發行人沒有明確約定生產人員可以參與研發領料的實際情況,申報會計師已督促發行人后續針對生產人員進行研發領料事項進一步完善《研發管理制度》(2022 年12 月實施),并將是否屬于內控缺陷相關分析過程記錄在底稿中;
②申報會計師已對耗材等生產成本進一步補充核查程序并擴大樣本量;
③申報會計師已針對市場價作為返回料入庫單價事項形成專項核查底稿;
④申報會計師基于已獲取并復核發行人提供的歷史損耗率測算表、抽查的損耗率測算涉及的原始單據,形成專項底稿。
(3)申報會計師未關注發行人發貨出庫單無編號對核查程序的影響。
1)基本情況
發行人 2020 年 5 月底前存在部分出庫單未編號的情況,存在一定瑕疵。在申報會計師的協助下,完善了相關內控制度流程,自 2020 年 6 月開始實現了出庫單連續編號。
2)申報會計師核查情況及存在問題
針對 2020 年 5 月底前無編號出庫單對應收入的真實性,申報會計師執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①對發行人報告期內收入確認的依據執行控制測試及細節測試查驗,獲取合同、收入確認憑證、收入確認單據、發票、回款憑證、物流單據等,并以月度為單位對 ERP 的收發存與用友的總賬系統進行核對,以確保相關數據的準確性及完整性。因此,發行人 2020 年 5 月底前出庫單無編號存在一定瑕疵,但對銷售與收款循環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不構成實質性影響;
②申報會計師于 2022 年 5 月出具了《內部控制鑒證報告》,認為,發行人于 2021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相關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
③對于 2020 年 5 月底前無編號出庫單,審計工作底稿中僅執行了相關核查程序,未單獨對于 2020 年 5 月底前無編號出庫單影響在審計工作底稿中進行記錄說明。
3)整改情況
現場檢查后,申報會計師整改情況如下:
申報會計師對于 2020 年 5 月底前無編號出庫單,在審計工作底稿中進行補充分析無編號出庫單事項對核查程序的影響進行記錄說明,并將是否屬于內控缺陷相關分析過程記錄在底稿中。
(4)申報會計師對重要性水平選擇合理性未做說明。
1)申報會計師核查情況及存在問題
①申報會計師在審計工作底稿中未對重要性水平選擇合理性做出結論說明。
②申報會計師在制定總體審計策略時,對發行人的各項重要性水平所使用的基準進行判斷,選取稅前利潤、營業收入、毛利等不同基準進行了測算詳見下表:
考慮到發行人為擬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為首要判斷指標,稅前利潤與收入、毛利規模波動趨勢相同,均為不穩定狀態,依據相關指標計算重要性水平時,申報會計師遵循了謹慎性原則,適當從嚴確定選取,因此首選稅前利潤作為財務報表整體重要性水平的計算基數,確定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水平。
2)整改情況
申報會計師對于重要性水平選擇合理性,在審計工作底稿中進行補充分析合理性結論進行記錄說明。
(5)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底稿顯示向供應商發函 165 份,回函 119 份。一是對于 73 份發函地址與工商查詢地址不一致的詢證函,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僅在發函時獲取了函證單位提供的發函地址與注冊地不一致的原因說明,在底稿中未將函證地址與供應商合同記錄的地址、供應商名片登記的地址、發票地址進行逐項核對,亦未在底稿中記錄電話核實情況。二是回函差異及替代測試程序方面,申報會計師對未回函的 46 份,替代測試匯總表底稿中記錄 14 份,實際執行 9 份,已執行的替代測試底稿中存在部分不完善情形。保薦人函證底稿中,存在 27 份回函差異調節表不清晰及未回函且無替代測試的情形
問題一:函證地址不一致問題
1)基本情況
申報會計師向供應商發函情況如下:
2)申報會計師核查情況及存在問題
申報會計師對于 73 份發函地址與工商查詢地址不一致的詢證函,僅在發函時獲取了被函證單位提供的發函地址與注冊地不一致的原因說明,但在底稿中未將函證地址與 供應商合同記錄的地址、供應商名片登記的地址、發票地址進行逐項核對。此外,申報會計師盡管對部分不一致情況進行了電話及現場訪談核實,但未在底稿中記錄具體情況。
3)整改情況
申報會計師整改情況如下:針對 54 份發函地址與工商地址不一致的詢證函,將函證地址與供應商合同記錄的地址、已獲取的供應商名片登記地址、發票地址進行逐項核對,核對存在發函地址、合同地址及發票地址存在不一致現象,主要系注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或辦公地址不一樣、合同地址為實際經營地、發票地址為注冊地址。并于發函時通過電話、微信、說明函等方式了解到的不一致信息進行核對,不一致的原因均符合實際情況,并在底稿中詳細記錄函證地址不一致的替代核查情況。
問題二:申報會計師對未回函的 46 份,替代測試匯總表底稿中記錄 14 份,實際執行 9 份,已執行的替代測試底稿中存在部分不完善情形
存在問題及整改情況:申報會計師對未回函的 46 份,其中 14 份采購金額較大的供應商首次申報前即已執行了函證替代程序,對于已執行的替代測試紙質版底稿中存在部分不完善情形于現場檢查期間按照檢查組要求進行整理打印紙質版進行補充。對其他32 家(不屬于發行人主要供應商,占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發函金額比例分別為8.76%、5.12%及 1.52%,占比較低),申報會計師于現場檢查期間已補充了函證替代程序。
(6)分析性復核程序不到位。申報會計師對存貨分月明細表和制造費用年度對比表底稿中基本未見對分月分明細變動較大的項目的分析性復核程序。
1)申報會計師核查情況及存在問題
申報會計師對存貨分月明細表和制造費用年度對比表底稿中基本未見對分月分明細變動較大的項目的分析性復核程序。
申報會計師對于發行人報告期存貨和制造費用變動分析,具體情況如下:
①發行人主要經營的產品為高溫合金、耐蝕合金、高品質特種不銹鋼及超高純不銹鋼等,采用訂單生產方式,報告期內受宏觀經濟形勢影響,各月產品結構、生產量波動較大,生產成本及費用不具備穩定性,月度分析結果不具有代表性;
②申報會計師獲取成本大表并檢查了發行人各月成本數據,并對成本歸集及分配實施細節測試,以評價生產成本及費用入賬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③申報會計師編制存貨及制造費用月度分析表,關注各月之間變化情況是否合理;進行存貨和制造費用年度分析。
2)整改情況
申報會計師對于存貨及制造費用分月明細數據進一步分析,關注各月之間變化情況是否合理,在審計工作底稿中進行補充分析合理性結論進行記錄說明。
(7)采購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保薦人和申報會計師在采購真實性核查中,核查樣本偏低,且未記錄抽樣方法,樣本是否具有代表性無法判斷。
1)申報會計師核查情況及存在問題
申報會計師在采購真實性核查中,核查樣本偏低且未記錄抽樣方法。
對于發行人采購活動相關的內部控制及采購性真實性核查,申報會計師履行了穿行測試、細節測試、函證、走訪等程序,具體情況如下:
①執行穿行測試及檢查程序,選取前十名供應商進行采購細節測試查驗。針對采購真實性采用分層抽樣的方式進行抽樣檢查,對于金額重大抽樣,對于非重大抽樣,采用隨機選取對供應商進行測試查驗,檢查采購合同、發票、過磅單、入庫憑證、款項支付憑證等單據。采購細節測試底稿中檢查的金額分別為 20,696.52 萬元、14,192.76 萬元、20,554.81 萬元,比例分別為 52.24%、58.18%、53.90%。
②申報會計師對主要供應商執行函證程序,對供應商余額、發生額進行函證,發函比例達 90%以上;對供應商采購金額和應付賬款回函差異原因進行核查,并對主要未回函及回函不符的供應商執行替代程序,檢查了采購合同、發票、過磅單、入庫單以及已支付貨款的銀行單據等。具體函證情況如下:
③對主要供應商進行訪談,供應商訪談采取以下抽樣方式:①大額供應商:按照交易金額從大至小排列,選取各年度的前二十大供應商、前三名委托加工供應商;②隨機抽取供應商:在大額供應商基礎上,對剩余供應商按交易金額分布隨機抽樣,供應商訪談數量共 58 家,具體情況如下:
3、執業質量是否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針對上述事項,申報會計師質量控制部門已對整改后底稿實施專項復核,并對項目組開展專項規范性培訓,基于本次現場檢查發現問題進行針對性學習。申報會計師已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質量控制, 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與認定,并對審計報告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與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切實遵守了《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不存在重大瑕疵情形。
(二)說明對現場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計劃及整改情況,對財務報表相關的影響情況
對現場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計劃及整改情況及對財務報表相關的影響情況具體參見本題“二”之“(一)說明發生前述所涉情形的原因及合理性;執業質量是否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投行業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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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O上市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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