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紫晶存儲(現為退市紫晶)、澤達易盛(現為退市澤達)成為科創板首批退市公司,其所涉案情也在近一段時間被市場高度關注。
6月8日,兩家公司正式進入退市整理期。根據相關規則,兩只股票退市整理期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此后每個交易日價格漲跌幅限制為20%。Wind數據顯示,6月8日,退市紫晶、退市澤達分別低開59.09%、65.22%;截至當日收盤,退市紫晶報0.89元/股,跌幅63.22%,退市澤達報1.55元/股,跌幅62.56%。
“兩家科創板企業因重大違法行為被退市,是全面注冊制下發行市場化和退市常態化的必然結果,也是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應有措施,其影響及意義重大?!敝袊ù髮W法與經濟學研究院副院長徐文鳴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兩家公司的退市一是彰顯了監管機構依法全面從嚴監管、嚴厲打擊證券違法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立場和決心;二是系統性地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成本,能夠對其他科創板上市公司起到警示和約束作用,引導上市公司合法合規披露信息;三是有助于形成暢通多元化退出渠道,與全面注冊制改革大背景相呼應,共同把好資本市場的“入口關”和“出口關”,充分發揮資本市場資源配置的功效,增強資本市場主體活力,形成“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循環生態。
退市結局已然注定,但兩家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中介機構等仍面臨被追責的命運。目前,紫晶存儲、澤達易盛及兩家公司相關責任人已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但其是否還需承擔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尚未可知;對中介機構而言,“民行刑”責任均仍未有定論。
澤達易盛方面,上海金融法院已經收到并受理普通代表人訴訟起訴材料,該案是否會轉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紫晶存儲方面,中信建投等中介機構已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并在推進賠付進程中,這對其后續責任界定會產生哪些影響……這些均是當前各方關注的焦點所在。
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可能性有多大
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已經收到澤達易盛普通代表人訴訟起訴材料,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也已發布公告表示,密切關注澤達易盛普通代表人訴訟進展,如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并裁定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將依法接受投資者特別授權,申請參加該案并轉換特別代表人訴訟。
對于該案最終能否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的專家普遍給出了“大概率會轉換”這一答案。
“特別代表人訴訟是投服中心作為代表人的訴訟,指人民法院啟動普通代表人訴訟,發布權利登記公告,投保機構在公告期間受50名以上投資者的特別授權,可以依法作為訴訟代表人。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接受適格投資者的委托參加訴訟?!敝袊ù髮W教授李建偉向《金融時報》記者表示,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后,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名單中的投資者,除明確向法院表示不參加該訴訟的,都將成為案件原告,分享訴訟“成果”?!澳炯尤?、明示退出”機制能夠最大限度地增加原告投資者人數,“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賠償效應能夠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和高壓態勢。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鄭彧向《金融時報》記者表示,就程序而言,已經受理普通代表人訴訟意味著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前置程序障礙已經消除。但最終是否會轉換為特別代表人訴訟取決于投資者保護機構的決策。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和相關規定來看,投服中心在選取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時會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有關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或刑事裁判等;案件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具有示范意義;被告具有一定償付能力;投保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情形?!本凉删蓭熓聞账匣锶顺R阍诮邮堋督鹑跁r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康美藥業案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以來,在我國目前的證券侵權糾紛中,相關責任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較少的這一現狀已發生明顯變化。
徐文鳴表示,鑒于澤達易盛是科創板首批因重大證券違法行為退市的企業,其欺詐發行所帶來的投資者損失和市場信心損害較為嚴重,若滿足“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這一條件,投保機構可能在上海金融法院發布普通代表人訴訟權利登記公告之后,申請轉換特別代表人訴訟。
先行賠付是否意味著免除其他民事賠償
在紫晶存儲案中,中信建投作為保薦機構和主承銷商,與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廣東恒益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共同出資設立了10億元規模的紫晶存儲事件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明確專項基金的賠付對象范圍及賠付標準、金額。
李建偉表示,適格投資者應重點關注其中基金的賠付范圍及賠付金額的計算方法等實質性內容。根據相關公告,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6月30日,適格投資者可以按照查詢的賠付金額申報賠付;7月10日(劃付日)起,投?;鸸緦⒁淹瓿傻挠行陥蟮馁r付資金劃付至適格投資者確認的銀行賬戶;適格投資者應于7月10日起至7月14日前對賠付資金的到賬情況進行查詢。
“先行賠付制度是針對證券市場投資者損失賠償的重大創新,立法目的旨在保護相對弱勢投資者的民事權益,由各方通過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協調機制達成賠償合意,投資者的賠償債權被足額清償后將不得再通過包括民事訴訟在內的方式要求相關義務人賠償?!背R惚硎?,在證券法修訂之前,實踐中已經出現了萬福生科、海聯訊、欣泰電氣3起先行賠付案例。
具體來看,2013年,萬福生科的保薦機構平安證券設立3億元規模的先行賠付專項基金,補償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因萬福生科虛假陳述而遭受的投資損失;2014年,海聯訊4名主要控股股東設立專項補償基金,規模2億元,用于補償適格投資者因海聯訊虛假陳述而遭受的投資損失;2017年,欣泰電氣保薦機構平安證券設立規模達5.5億元的專項基金,用于先行賠付因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而遭受的投資損失。從最終執行效果來看,3只專項基金賠付金額分別為1.79億元、0.89億元和2.42億元,受償投資者占比均達95%以上,賠付金額占應賠付總金額98%以上。
“盡管先行賠付在范圍上覆蓋了滿足賠付條件的所有適格投資者,但投資者主動申報才有賠償,相當于‘明示加入、默示退出’?!鄙虾h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宋一欣告訴《金融時報》記者,因紫晶存儲事件而遭受投資損失的適格投資者,如果接受賠付,則表明其愿意與專項基金出資人達成和解,自愿諒解專項基金出資人在紫晶存儲事件中的責任,并將對紫晶存儲事件相關責任方主張虛假陳述損失賠償的權利轉讓給專項基金出資人,自身不再向紫晶存儲事件的責任方索賠。如果不接受賠付,投資者可以與基金出資人達成仲裁協議后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根據新證券法及新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先行賠付完成后,專項基金出資人可以依法向發行人以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值得關注的是,若后續還有投資者對紫晶存儲相關責任方提起民事訴訟,中信建投等中介機構是否還會再面臨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先行賠付能夠涵蓋所有受損投資者因為紫晶存儲本次欺詐發行而遭受的損失,那后續的民事訴訟也就無法發動(因為損失已經得到賠償),如果不能,未能得到賠償的投資者仍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以保護自己的權利?!崩罱▊ソ忉尩?,另外,從理論上講,盡管先行賠付能夠涵蓋先行賠付方案所確定的“適格投資者”,但仍然可能存在一些認為自己因為欺詐行為受損但未得到先行賠付的投資者以自己個人或者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方式提起相關民事賠償訴訟,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上的訴權保障,是否有權得到賠償還需等待法院受理后通過審理查明后確定。
這也進一步引出了當前法律事務中的一個熱點和難點話題:如何界定和劃分各相關責任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比例?
“就目前的民法典和新證券法規定而言,法院基于公平合理原則下所傾向采用的比例連帶責任只是比較好確認發行人和各中介機構對投資者承擔的責任方式,其實對于內部相互間的責任認定及追責以及在比例連帶責任項下將證券違法行為從原來的一種類型的共同侵權行為變成不同類型侵權行為的責任疊加也面臨著法律條文和學理解釋上的難點?!编崗f。
徐文鳴也認為,雖然新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已就司法審判中的突出問題進行了回應,但是在勤勉盡責的標準認定、責任豁免的情形認定、連帶份額的比例確定等方面仍然有進一步細化和探索的空間。
中介機構行政處罰結果尚難定論
就澤達易盛案而言,東興證券、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所處的境地相對更為簡單明了,因涉嫌在相關執業過程中未勤勉盡責,目前前述機構已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若違法事實清晰則將面臨相應行政處罰。
但對已設立專項基金的中信建投等中介機構而言,后續是否還會面臨行政處罰?李建偉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紫晶存儲案所設立先行賠付基金的出資人包括券商、會計所、律所等,實際上是發行人的外部人與適格投資者的和解方案,該和解方案只影響民事索賠,不影響行政處罰。
“先行賠付的制度安排只是將投資者賠償的時點提前了,并沒有改變最終的責任認定,雖然由中介機構先予墊付,可以最大化降低欺詐發行的危害后果,但最終責任還要根據證監會的調查情況和行政審理程序進行決定?!毙煳镍Q表示。
不過,在鄭彧看來,基于新證券法引入了先行賠付、當事人承諾等新的投資者保護和行政執法方式,因此盡管中介機構可能涉嫌紫晶存儲欺詐發行的違法活動,但基于先行賠付對違法后果的事后補救和中介機構已經糾正相關違法行為,相關中介機構是可以申請適用當事人承諾制度,相關行政調查程序是有可能終止而不適用行政處罰的。
“所謂當事人承諾制度,即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期間,被調查的當事人承諾糾正涉嫌違法行為、賠償有關投資者損失、消除損害或者不良影響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當事人履行承諾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終止案件調查的行政執法方式。承諾金兼具懲戒和賠償功能,其數額通常高于罰沒款數額,且可用于賠償投資者損失?!彼我恍辣硎?,不過若被調查的當事人未履行承諾或者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恢復調查。
目前,中信建投已向證監會申請適用當事人承諾制度。證監會此前表示,將依法依規決定是否受理。因此,該機構最終面臨的結果尚難定論。
在徐文鳴看來,中信建投等中介機構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充分賠付投資者損失,屬于履行承諾賠償投資者、消除損害的表現,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爭取免于行政處罰的基礎。
“從同樣作為先行賠付案例的欣泰電氣案件來看,興業證券等中介機構最終承擔了相應的行政處罰?!背R氵M一步表示,證監會在對興業證券的處罰決定書中特別強調了“興業證券和相關人員能夠配合調查,積極研究制定先行賠償方案,補償投資者因欣泰電氣虛假陳述而遭受的投資損失”,因此中介機構先行賠付投資者的方案或行為或將是證監會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考慮因素。
“董監高”等關鍵主體面臨更多追責可能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6月2日、6月5日,紫晶存儲還披露了兩則來自上交所的處罰決定,均劍指“董監高”等關鍵少數。其中,6月2日晚間,紫晶存儲公告稱,公司8位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未按計劃履行增持承諾,增持期內未進行增持,與其前期披露的計劃不一致,違反相關規定,上交所決定對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另一份“罰單”則是針對紫晶存儲時任獨立董事王鐵林未能勤勉盡責而下發。根據6月5日紫晶存儲披露的公告,王鐵林作為具有會計背景的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主任,未保持高度注意義務,在作為公司前期定期報告虛假記載等信息披露違規行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情況下,僅以中介機構審計意見、立案調查等已披露的信息為由,未如實在書面確認意見中發表明確、充分、具體的意見并陳述理由,違反了相關規定及承諾,被上交所予以監管警示。
就兩起欺詐發行案而言,兩家企業相關責任人員面臨的法律追責或遠未結束。除前述民事賠償風險外,4月21日,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曾表示,對于證券發行人及相關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首惡”堅決嚴懲,全方位追責。除行政責任方面,同時,證監會加強與公安機關的溝通協調,對涉嫌刑事犯罪的當事人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推動案件刑事追責相關工作。
在徐文鳴看來,盡管目前都還沒有公開可查的刑事立案的消息,但澤達易盛和紫晶存儲的欺詐發行行為擾亂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侵犯了證券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缎谭ā返谝话倭畻l規定,“在招股說明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此,未來兩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將承擔“欺詐發行證券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刑事責任。
“欺詐發行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對欺詐發行行為加重刑期和罰金等刑事處罰措施?!编崗J為,是否構成犯罪還需要取決于具體案情是否滿足“罪刑法定”原則下的構成要件。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沈國裕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發行證券的資料真實性對于發行證券資格的審核以及市場的投資選擇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一旦發生欺詐發行,潛在的受害者是不特定的廣大市場投資者,甚至可能會危及金融市場穩定。
“目前,注冊制已在市場中全面鋪開,保障其順利實施,刑法顯然不可缺位。一旦達到入罪門檻,滿足構罪條件,相關司法機關一定會介入。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及《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要求,上市公司相關主體可能會因涉嫌欺詐發行等違法犯罪行為面臨相應的刑事風險?!背R阏f。
不過,也有業內法律人士對《金融時報》記者表示,在理論上,民事賠償的情況屬于事后情節,被告人若積極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在量刑時可以作為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從恢復性司法的角度看,民事賠償也是恢復被犯罪行為破壞的秩序的一種手段。因此在量刑時或有所體現。(來源:金融時報/張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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